十百千人才建设工程方案
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文件
院人字(2014)18号
关于印发《选派业务骨干出国进修的管理暂行规定(十百千人才建设工程方案)》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科室:
“十百千人才建设工程方案”已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肿瘤医院关于选派业务骨干出国进修的管理暂行规定(十百千人才建设工程)
为大力实施“科技兴院、人才强院”战略,提高我院医疗科研学术地位和核心竞争力,实现我院“做精做细、做大做强”的奋斗目标,经研究决定,在我院实施“十百千人才建设工程”。
一、总体目标
从2014年起,医院每年选派十名重点学科带头人、业务技术骨干、优秀中青年人才赴国外知名医院、科研机构、院校等进修深造,持续十年,共一百人;每人资助十万元人民币,共计壹仟万元人民币,即“十百千人才建设工程”。
二、选派原则
(一)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二)着眼于我院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特需人才的培养。
(三)由科室推荐,医院综合评定。
三、出国进修类型、类别和期限
(一)出国进修人员根据派出方式不同分为: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单位公派出国人员;自费公派出国人员三种类型。
1、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是指被国家留学基金委、山东省政府和山东省卫生厅录取并获得国家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积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山东省公派留学和山东省卫生科技人才境外培训项目等。医院将在每年申请出国进修人员中评选出符合条件的优秀者,申报上述公派留学项目,落选者在医院选派出国进修项目中优先考虑。
2、单位公派出国人员,是指医院按照上述出国原则而选派的出国人员。
3、自费公派出国人员,是指自行联系获得国外资助或自费出国并符合上述出国原则经医院批准的出国人员。
4、在“十百千人才建设工程”实施的起步阶段,国家公派出国人员与自费公派出国人员暂一并计入每年资助人员名额中。
(二)出国进修人员根据身份不同,分为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访问学者(3-12个月)和博士后研究(3-12个月)。
四、出国进修条件和人员范围
(一)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德优良,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学成回国为本院事业发展做贡献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业务条件
1、访问学者身份的进修人员: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发展潜力,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在本学科领域的基础与应用研究和临床实践中取得创新成果。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在医院中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医院中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医院中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缩短以上工作年限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2、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应是我院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临床、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年龄不超过40周岁。
3、高级研究学者身份的学习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除应符合访问学者的申请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2)“长江学者”、“ ”特聘教授或省级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或“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其他国家及人才计划入选者。
(3)我院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三)外语条件
出国进修人员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文阅读专业书刊,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经过短期培训即能用外语进行有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或通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外语资格(水平)考试。如:BFT、WSK、LPT、TOEFL、IELTS等
(四)身体条件
身心健康。必须符合留学人员的规定标准,经过省、市一级医院检查并得到健康合格证明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五)人员范围
我院在职正式职工(含人事代理)。
五、出国进修选派办法
(一)采取“个人申请,科室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方式。申请出国进修人员应根据科室业务发展的需要,明确专业发展的方向,制定相关学习计划与进修目的,要做到学有所成、学有所用。各科室根据本专业发展需要,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目的地推荐中青年技术骨干出国进修深造。
(二)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至4月。
(三)申请人填写《选派出国进修申请审批表》,报所在部门、大科签署意见,提交分管院长审查后报人力资源部人事科。
(四)医院根据派出计划、条件和要求,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派出人选。
(五)出国进修人员的进修渠道原则上由进修人员联系落实,接受单位必须是国家卫生部认可的国外知名医学院校、医院或相关科研机构。进修学科和项目应是拟去进修国的强项,并具有针对性的研究课题,出国进修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
(六)出国进修申请审批通过后,进修人员出国前应与医院签订《选派出国进修协议》,并办理公证,同时缴纳2-4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或担保人担保。协议书应包括不延长学习期限、不改变学习性质、按期回原单位工作至少3-5年和违约责任、经济担保人责任等内容。
六、出国进修期间待遇和资助标准
(一)工资
工资(含津贴补贴)和福利等,在规定的出国期间内享受在职在岗待遇;奖金按照院机关平均奖计算(对自费公派只发工资,不含津贴补贴、福利和奖金)。具体执行办法是:自出国的下月起暂停发工资、福利等待遇,按时回国到医院上班,并完成出国学习全部相关手续后,全额补发。
(二)医院资助
1、医院选派出国进修人员:实行包干制,享受每月1400美元的学习生活资助。该资助包括出国学习期间的食宿、保险、交通、通讯等所有生活费用,以及办理出国签证、协议公证、往返国际航班等所有其它费用。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政府或相关部门或其他单位等资助,且达到上述标准的,医院不再资助,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医院给予差额资助。完成出国进修结余资金退回医院。
3、发放办法:进修人员在出国学习期间,应每季度向医院书面汇报进修学习的进展情况,医院审核通过后,向进修人员发放该季度的资助。具体支付方法可在协议书中协商确定。
七、出国进修期间及回国后管理
(一)出国进修人员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学习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二)出国进修人员应经常和我院外事办及经济担保人保持联系,每季度向医院书面汇报进修学习情况;外事办和经济担保人也应多关心其学习、生活情况并在专业上给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医院汇报。
(三)出国进修结束后,进修人员应做详细的工作学习总结,并在回医院后两周内将总结交院人力资源部人事科,并请分管院长审阅后,在院内做一次针对性学术报告。国家公派人员须按派出部门规定办理必要手续。
(四)出国进修人员回国后,在规定的服务期未满时,又参与另一项公派进修项目的,其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累加计算。
(五)在职称晋升时,公派出国进修时间与《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的规定》的外出进修学习时间合并计算。选派人员完成出国学习并返院工作后,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除可享受与国内进修相同的待遇外,予以一定政策倾斜,具体办法参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八、出国进修人员的申请审批、工资待遇、资助标准等工作的落实。出国协议签订、公证;回国后的工作安排、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由人力资源部人事科负责。出国进修人员接收单位的审查落实;出国手续的办理;出国期间的业务指导和联系等由外事办负责。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省肿瘤医院选派出国进修协议书
2、山东省肿瘤医院选派出国进修申请审批表
山东省肿瘤医院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印制(印4份)
附件1
山东省肿瘤医院选派出国进修协议书
甲方:山东省肿瘤医院人事科(代表山东省肿瘤医院)
乙方: (出国进修人员)
丙方: (乙方经济担保人)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出国进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策、法律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选派乙方出国进修事宜达成如下出国进修协议: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选派乙方以 身份,赴 (国家、学校或医院或科研机构)进修 专业,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二、乙方承担的义务
(一)乙方须严格按照出国任务书的要求,努力学习或工作,认真履行与医院签订的出国协议。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医院利益,不得做任何有损于国家和医院的事情。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协助医院做好与国外高校、医院、科研机构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医院对外交流做贡献。
(二)乙方在抵达目的地一个月内,必须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主动购买在国外期间的人身、医疗、伤害等保险。经常保持与医院外事办的联系,如出现非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完成任务或完全履行与医院鉴定的出国协时,应及时向医院汇报,并听从医院安排。
(三)乙方无论任何理由需要终止、延长进修期或改变进修内容,均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四)乙方回医院工作后需履行 年服务期。未满服务期而申请调离者,根据未满服务期时间按比例退还出国期间甲方所承担的相应费用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五)在本协议规定的出国期限满后30天乙方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医院报到工作,乙方所交保证金由甲方全部没收,乙方退还甲方所承担的本次进修的所有费用,同时甲方保留依法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出国期限满后90天乙方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医院报到工作,按违约自动离职处理。
(六)乙方返院后经考核未完成出国任务,甲方所发的资助应全额退还。
(七)为保证乙方履行其承诺的义务,乙方出国前都需向甲方缴纳保证金(具体金额参照国家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缴纳标准)。也可指定我院正式职工(乙方配偶除外)为乙方所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以下列 的方式办理。
1、乙方属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且已向留学基金委等缴纳保证金。
2、乙方属甲方选派出国进修,现向甲方缴纳保证金现金 元人民币整。
3、乙方属甲方选派出国进修,应向甲方缴纳保证金 元人民币整,保证金由丙方提供担保。
三、甲方承担的义务
(一)对乙方的出国进修给与必要的指导,并对乙方办理出国进修手续给与必要的帮助。
(二)甲方给与乙方每月 美元的出国学习生活资助,该资助包括出国学习期间的食宿、保险、交通、通讯等所有生活费用,以及办理出国签证、协议公证、往返国际航班等所有其它费用。乙方出国前可向甲方预借80%,根据每季度进修学习的进展情况,医院审核通过后,发放该季度的资助用以冲销借款,按期回国经考核合格后发放剩余20%。
(三)乙方在出国期间工资(含津贴补贴)及福利按在职在岗人员同等对待,奖励绩效和年终绩效按照院行管平均奖计算。先扣除,按期回甲方工作后全额补发。
(四)乙方完成出国进修任务并按期回甲方工作后,甲方须在两个月内将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乙方本人。
(五)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扣留其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要求其退还甲方所承担的出国期间所有费用,同时甲方有权保留对乙方违约而进行追偿的权利。
四、经甲方同意,由丙方作为乙方出国进修的国内担保人,担保乙方执行本协议。如乙方违约,丙方同意单独或与乙方共同承担乙方违约的经济责任。丙方担保期限至乙方回甲方工作后服务年限期满时止。
五、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自乙方出国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本协议规定的乙方回甲方工作后服务年限期满时止。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经济担保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山东省肿瘤医院选派出国进修申请审批表
姓名 |
| 部门 |
| 性别 |
| 年龄 |
| 来院 时间 |
|
职务 职称 |
| 学历 学位 |
| 政治面貌 |
| 毕业 院校 |
| 所学 专业 |
|
联系 方式 | 1家庭: 2:配偶 : 3 手机: 4 Email: 5 住址和邮编: 6其他: | ||||||||
进修 地点 |
1 国别: 2 机构: | ||||||||
进修内容 | 1 专业: 2 研究方向: (所选专业是否医院重点学科: □ 是 □ 否) | ||||||||
进修 类别 | □ 高级研究学者 □ 访问学者 □ 攻读硕士学位 □ 攻读博士学位 □ 博士后研究 □ 项目合作 □ 短期培训 □ 其他 | ||||||||
进修 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经费 开支 | □ 国家资助 元 □ 医院资助 元 □导师资助 元 □ 对方资助 元 □ 个人支付 元 □ 其他 | ||||||||
本 人 申 请 理 由 及 研 修 计 划 | 1、本次外出进修的目的和意义 2、外出进修内容与目前所从事工作的关系 3、进修计划安排4、学成回院后继续开展工作、学习的计划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所 在 科 室 意 见
| (1.申请人所填内容是否属实,进修计划是否可行;2.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临床、科研水平等的评价;3.本科室申请人超过1人时,请注明派出次序。)
科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
大 科 意 见 |
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
分 管 院 领 导 意 见 |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人 力 资 源 部 意 见 |
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院 领导意见 |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院 领导 审批 意见 |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注:若已有邀请信,可随表附上。
关于《选派业务骨干出国进修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人事科日期:2016-01-04
院人字(2015)31号
各部门、各科室: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及山东省政府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经费资助标准,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对《选派业务骨干出国进修的管理暂行规定(十百千人才建设工程方案)》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入选我院“十百千”工程人员
出国进修资助经费包干:期限为6个月的,资助人民币4.15万元,期限12个月的,资助人民币8.3万元。
出国进修人员原则上按规定时间学成回院。确需延期的,申请延期期限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期间没有资助,不享受奖励性绩效。
二、其他各级公派留学人员
经医院同意,获得国家、省等各级公派留学出国人员,资助经费数额按国家、省规定执行。留学期间工资、绩效待遇和管理与“十百千”人才出国进修相同。
三、自费留学人员
经医院同意,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期间停发工资及绩效,保留职位。出国期满原则上按时回院,确需延期的,申请延期期限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医院同意延期的,继续保留职位。超期不归者,依据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四、《选派业务骨干出国进修的管理暂行规定(十百千人才建设工程方案)》“医院资助”相关条款废止。
五、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肿瘤医院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