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高层次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高层次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才强院战略,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山东省《“十三五”人才建设规划》和《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要求
实施高层次人才管理工程,旨在打造一批政治过硬、素质优良、技术精湛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全院医务人员积极争做科技创新的探索者、医疗技术的引领者、科学知识的传播者和科学精神的传承者,加快推进我院“建成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临床科研型医院”。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和国家的人才政策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是科学发展第一资源的理念,不断优化创新环境,健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医院建设中的突出作用,在全院形成尊重人才、激励人才成长的良好局面。
三、管理原则
(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二)指导、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原则;
(三)享受待遇与承担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四)岗位聘任、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特殊人才实行“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柔性引进原则。
四、高层次人才范围
高层次人才共分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领军人才。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首位完成人;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主任;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攀登计划入选者。
第二层次:拔尖人才。国务院政府特贴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其他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二、三位完成人、二等奖第一、二位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首位完成人; 特聘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项目主持人;国家级主要学术团体中任会长、理事长或相应职务的人员。
第三层次:学科带头人。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三位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首位完成人;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青年专家;山东大学教授;国家级主要学术团体中任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相应职务的人员,省级主要学术团体中任会长、理事长或相应职务的人员。
第四层次:优秀人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首位完成人;国家级主要学术团体中任理事、省级主要学术团体中任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相应职务的人员;山东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五、激励政策
在管理期内,医院积极为高层次人才创造条件,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并贯彻“六个优先”原则。
(一)设立专项资金,优先保障其进行科学研究、出国进修和出版学术论著等。
(二)优先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岗位优先聘用。
(三)优先申报重大科技攻关、科研项目和重要研究课题等。
(四)优先推荐各类省部级以上优秀人才选拔。
(五)优先选派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及合作研究等。
(六)优先推荐国家级、省级学术团体及各级评价、评审、评奖机构专家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任职。
(七)对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岗位津贴:领军人才10000元/月、拔尖人才7000元/月,学科带头人5000元/月,优秀人才3000元/月。
六、管理与考核
(一)医院鼓励、支持广大干部职工参加高层次人才遴选。由人事部门将参选人员资料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选,通过后报经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照我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和《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二)高层次人才入选后需与医院签订目标任务书或聘用合同(协议)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三)高层次人才管理周期为三年。在管理期内由医院组织考核小组根据目标任务对其进行年度和期满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档,作为医院兑现待遇、调整支持计划的主要依据。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医院将敦促其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及今后具体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并暂停享受相关待遇;三年期满考核合格者自动进入下一管理期,不合格者取消称号和相关待遇。
(四)在管理期内,各类人才若因个人原因调离本院的,取消称号并中止待遇。若发生违规违纪案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立即撤销称号并终止待遇。
(五)本办法自2017年11月起执行。
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