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肿瘤医院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山东省肿瘤医院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院战略,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参与医院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柔性引进系指在不改变高层次人才的人事、档案、工资、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通过顾问指导、技术支撑、短期兼职及其他适宜方式,为我院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章引进基本条件
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团队精神,愿意为我院医疗、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贡献。
第四条学术造诣较深,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已取得显著成绩,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的知名专家,对我院同类学科发展起促进作用。
第五条身体健康,能较好地履行约定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聘用形式、工作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聘用形式:医学顾问、客座教授、特聘专家等。
第七条工作内容:为我院提供医疗、科研、教学指导,包括医疗技术培训、新技术推广应用、远程会诊、重大疑难手术指导和危重疑难病人抢救及医疗方案制定等。
第八条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原则上每年来院指导不少于20次或累计在院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四章工作待遇
第九条根据每个人社会知名度和来院次数及对我院贡献度,采取“一人一议”和“一事一策”方式确定相应待遇。
(一)来院指导不少于20次或累计在院工作时间不低于1个月的,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2万元工作报酬;
(二)不能保证来院时间的,按来院次数计算;
(三)特殊人才工作待遇另行约定。
第十条按照医院差旅费报销规定标准,承担来院者的往返旅费和在院工作期间食宿费等。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采取“契约约束”方式进行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工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柔性引进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
(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柔性引进期间的劳务报酬、福利待遇;
(四)柔性引进期间的医疗、意外伤害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补充保险;
(五)柔性引进期间创造产生的专利成果的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
(六)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院开展智力服务期间,我院相关部门应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并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向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颁发《山东省肿瘤医院聘任证书》,聘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逾期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我院与柔性引进人才应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开展合作。柔性引进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