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理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履行医疗机构职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规范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
第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类别:传染病(包括甲、乙、丙类法定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流感样病例暴发)、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其他中毒、环境因素事件(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归类于空气污染)、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接种/服药事件、医源性感染事件、意外辐射照射事件、高温中暑事件、其他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一)传染病
1.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职业性炭疽/新冠肺炎/不明原因肺炎:发现1例病例。
2.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流脑病例、10例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者两种传染病各有2例死亡病例。
3.皮肤炭疽或肠炭疽: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4.甲肝/戊肝/伤寒(副伤寒)/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病例,或者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出现1例死亡病例,伤寒(副伤寒)出现2例死亡病例。
5.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手足口病: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病例。
6.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病例,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
7.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流感样病例,或5例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流感样病例死亡。
8.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病例,或者1例死亡病例。
9.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区发生5例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0.血吸虫病: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1.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2.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13.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或死亡1人;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地区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或死亡1人。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或者死亡1人。
(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或死亡1例。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
(十一)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高温中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2007年7月)高温中暑事件划分4级,其中Ⅲ级定义为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IV级的定义为: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2小时内报告,同时电话通知区疾控。报告时间范围:6月1日-9月30日。
农药中毒:对于群体性中毒事件需2小时内进行电话或传真报告。报告注意;小于8岁大于80岁,备注:已核实年龄、中毒类型属实;中毒名称选择其他类的应注明中毒农药化学成分(非商品名),如“敌百虫”,化学名“二甲基-膦酸酯”。纸质报告卡填写规范,要保存完整。
第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
(一)日常监测。各临床科室及相关科室,发现各类传染病病例及以上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上报传染病。公共卫生科疫情管理员每天至少4次(上下午各2次)登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传染病报告卡浏览、审核、查重、订正工作,及时发现传染病聚集性现象,确定是否有暴发苗头,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方式、时间、程序。对于传染病暴发疫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日应及时电话通知公共卫生科(26634),夜间及节假日电话通知总值班(26228),并于2小时内将事件基本情况向槐荫区疾控中心报告,报告后等待上级应急部门及专业机构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及是否确认启动应急预案。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件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年龄、性别、职业分布、临床症状;
(3)事件的原因、现状及趋势;
(4)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
(6)其他规定的报告内容等。
放射性辐射事件由医学装备部上报。
槐荫区疾控中心值班(24小时疫情)电话:58621686,传真:58621685/58621686。
第五条 应急处置措施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我院“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规定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2.积极做好病人的救治、消毒隔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
3.做好健康教育宣传工作,防止引起群众恐慌。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属进行沟通联系,做好稳定工作。
4.按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