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肿瘤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山东省肿瘤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为不断提高我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业务水平,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进一步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联合制定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思想
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三、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
我院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四、组织管理
医院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院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实施,组织申报并协助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安排组织全院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考核及登记学分,年度及任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验证及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督查等项工作。各科室要成立由科主任任组长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另设一名秘书(有护理单元的设医疗、护理各一名),负责本科室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主要职能为:
1、制定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科室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事求是地进行学分登记;
3、负责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年度及任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初审;
各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服从科室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院服务。
五、内容和形式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继续医学教育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主要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远程教育、业务考察、临床进修、有计划和有考核的自学、科室内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活动等,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立项、奖励等亦视为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鼓励本院国家级、省级、院级重点学科申报并举办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支持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经全国、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且专业对口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
六、基本要求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努力学习、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新知识和国内外发展的新动态,使知识水平处于领先地位,较好地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深化基础理论知识,拓宽知识面,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和发展动态,提高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岗位专业知识,掌握现代管理基本知识,增强基本技能,提高适应能力。
(四)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主要应进行本岗位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达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
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应逐步达到国家发布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要求。 七、学分授予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Ⅰ类学分授予范围:经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专项备案项目;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综述;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等。
Ⅱ类学分授予范围: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全院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自学、外出进修等;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在市级及以下刊物发表论文;在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备案的科室组织的业务学习活动等。
(二)学分规定
1、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I类学分不能低于10学分。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2、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3、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1、 Ⅰ类学分
①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② 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l学分;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③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或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9、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5、4学分
省级刊物 5、4、3学分
④ 市(厅)及以上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承担者----第五承担者(余类推)
国家级课题 15、13、11、9、7学分
省(部)及课题 10、8、7、6、5学分
市(厅)及课题 8、6、5、4、3学分
⑤ 获得市(厅)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单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 一~三等奖前五位均授予25学分,六位以后授予20学分
省(部)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20、19、18、17、16学分
二等奖15、14、13、12、11学分
三等奖10、8、7、6 5学分
市(厅)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10、8、7、6、5学分
二等奖9、7、6、5、4学分
三等奖6、4、3、2、1学分
科技成果奖的计分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分。
上述③至⑤项经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有关原始资料后授予相应学分,并出具学分证明。
2、Ⅱ类学分
① 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5学分;
②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经单位评审合格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③ 学习由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杂志、音像教材等,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④ 到外单位(含国外)进修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由接受进修单位或派出单位每1个月授予3学分;
⑤ 在市级及内部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一第三作者(余类推)
市级刊物 4、3、2学分
内部刊物 3、2、l学分
⑥ 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于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译著按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⑦ 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⑧ 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⑨ 参加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上述Ⅱ类学分除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学分证书外,其余均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授予学分。
3、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按该项目的规定学分授予标准记分。编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课件脚本,按项目主讲人的学分授予标准记分。
(四)学分登记与审核
学分登记使用《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卫生技术人员人手一册,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考核合格后,凭下列相应证书及时进行学分登记:
1、参加经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班、学术讲座等所获学分证书;
2、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科研项目立项及获奖,凭原件及相应证书;
3、在职学历教育及经单位批准的外出进修所获证明;
以上证件均出示原件、交付复印件,于每年未由科室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秘书将本科室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本及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学历(学位)教育和脱产非学历教育、科研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出版专著和译著的相关证明,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班、学术会议学分证书及复印证等收齐并审核后,按规定时间到医务部办理学分审核登记手续,审核确认后登记存入其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八、考核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并授予学分,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按规定进行学分审核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合格证制度。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验证;任职期满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任期考核,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书。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九、奖惩
设立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奖,如给予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人相应奖励,并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与个人给予奖励。
对继续医学教育开展不力的科室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l、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2、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3、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获得规定学分数的;
5、在学分登记、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经费
1、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采取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单位用于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能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提倡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2、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十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